南阳理工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暂行规定
(2012-01-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宛政办〔2009〕10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病在校医院门诊和外转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的报销。
第三条 参保学生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每位参保学生可累计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300元。
第四条校医院作为市医保中心指定的我校大学生门诊医疗定点医院,可为参保学生直接提供门诊刷卡报销服务。参保学生需持本人医保卡到校医院门诊就诊,然后凭医师处方、检查单到药房刷卡后减免应报销费用,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最高比例为60%)。
第五条 在校医院东南校区门诊部和教育学院医务室就诊的学生,可凭医生处方、检查单到校医院刷卡报销,也可先个人支付诊疗费用,然后按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医保办手工报销。
第六条到校医保办统一报销时间暂定为每周二、周日下午。
第七条下列几种情况的门诊费用可采取手工报销,其报销程序及要求为:
1、在校医院东南校区门诊部及教育学院医务室就诊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处方、门诊收据按规定时间到医保办报销。
2、经校医院(含东南校区门诊部和教育学院医务室)批准外转诊的学生,需在南阳市医保中心指定的51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可持转诊证明、处方、门诊发票按规定时间到校医保办报销。
3、学生因急诊(含120急救)直接转到市内其它医保定点医院治疗的,需24小时内转入住院或返回校医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持急诊证明、处方、门诊发票按规定时间到校医保办报销。
4、学生寒暑假(含节假日)、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选择所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向校医保办报告备案(联系电话:0377-62071326),返校时持诊断证明、处方、发票按规定时间到校医保办报销。
第八条 所有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药品及检查费报销60%,乙类药品及检查费报销57%,丙类药品及检查费全自费;二级医疗机构:甲类药品及检查费报销50%,乙类药品及检查费报销47.5%,丙类药品及检查费全自费;三级医疗机构:甲类药品及检查费报销40%,乙类药品及检查费报销38%,丙类药品、检查费全自费。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1、未经校医院(含教育学院医务室和东南校区门诊部)转诊,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2、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慢性鼻炎)、癫痫、心理疾病等;医学美容所发生的费用。
5、已被纳入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统筹范围的医疗费用。
6、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不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第十条 参保学生冒名顶替,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校医保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医保办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